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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前言  近10年大台北新建案公設比不斷上升,從25%一路增高,目前北市推案平均公設比達34.5%,新北市推案平均公設比亦達31.6%,甚至高達近50%的建案所在多有。一戶權狀30坪的房子,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的面積往往不到20坪。「公設比過高」已成為新屋最讓人詬病的問題。監察院在2009年就房地產「公設比過高」問題對內政部提案糾正,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在之後做出決議「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開標示價格」,避免消費者買到的房地產「公設比過高」,導致居住品質降低。  雙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不易,「公設比高」即為重要因素之一。建商推動都更以分回原住戶目前權狀面積為原則,甚至還會酌量增加,都更得以舊屋換新屋、權狀面積不減少,為何居民意願仍舊不高,原因之一就在於新屋「公設比高」,室內的使用坪數較原來縮小,換到新屋後,家人使用空間不足。 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在今年10月接受媒體訪問時更表示,雙北市近幾年出現拉抬公設比的趨勢,民眾花在公設上的錢普遍都超過房屋總價的30%,台灣的公設比過高是很不合理的現象,法令不旦將公設計入空間,也一併列入房價來計算,這部分的確有必要檢討。但問題的核心則是「公設比過高」原因為何?「公設」佔多少比例較合理?  貳、「公設比」定義釐清  何謂「公設」,即公共設施的簡稱。公設面積則泛指登記為住戶共同使用部分面積。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範,「公設」包含大公、小公等區塊,「大公」指的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,包含地下室(如車道)、走道、門廳、防空避難室、消防設備、機電設備空間等;而「小公」則是指樓梯間、電梯、梯廳等屬於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範圍,而「公設比」就是公共設施部分的實際坪數與房屋所有權狀坪數之比值。  這裡有兩點必須特別澄清。一是一般人常有老舊住宅為低公設,甚或零公設的誤解;事實上,根據台灣土地登記制度,建物產權登記屬於任意登記的範疇,依照屋齡之不同,有些住宅會將住宅與公設面積全部登記在一起,有些則是另外獨立登記;因此,所謂的「低公設或零公設」,其實是登記的方式不以公設顯示,或小公內含,而成為低公設或零公設的情形。  依照公設比登記方式之不同,一般可將公設比的估算分為三個階段來說明,即:(1)民國76年以前:國內房地產在民國76年以前登記的房子,其公設部分(如門廳、樓梯間等),大都合併於主建物中,建物平面圖並無標示公設部分,而這也是老舊房舍被誤認為零公設的主要原因;(2)民國79年6月至83年10月:在這段期間所登記的房子,其公設部分雖然仍和主建物合併登記,但大多會標示「公設」(如門廳、樓梯間等),以及「室內」兩個部分來加以區別;(3)民國83年以後:民國83年10月以後所登記的房子,則凡是共用的部分,就必須另外採用「公設登記」,不可與主建物混同登記。 二是並非所有的設施都會納入公設比的估算。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規定,建築物中含有頂蓋的部分,才會列入公共空間的計算,無頂蓋的休閒設施則為「法定空地」,而法定空地並不列入公設面積,亦即列入公設面積計算者,需其上方有大樓本身結構有加頂者,如一樓或地下室羽毛球場等,至於中庭花園與露天游泳池等,則非屬公設的範圍。  參、「公設比過高」因素分析  「公設比過高」,多數人第一印象往往是建設公司的不當剝削,我們不否認有這疑慮存在,但公設比高,建商不一定會賺得比較多。因此,我們認為「公設比高」主因仍在於建築法規的要求、購屋者對住宅「基本配備」要求與預售屋因無實體可供參觀,民眾易忽略公設比過高的情形。  一、建築法規的要求  國內建案公設比大多不高,但每發生一次災難事故,在輿論壓力下,建築法規就會要求增加一些新設施,如增設12坪以上救災中心,提供消防人員作為救災據點、設置機電設施,避難緩衝空間、八樓以上還必須再增加一個樓梯,而新房子法定保留空地比例往往較高,因此建物就須越蓋越高,公設比自然就會變得越變越高。  二、購屋者對住宅「基本配備」要求 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人民所得的提高,新構建案設計日趨奢華,要獲得購屋者青睞與張顯房子的身價,一個氣派豪華的接待大廳不可少,甚至中庭花園、游泳池、視聽室、健身房也幾乎已成為一般住宅的「基本配備」,公共設施面積占建築面積的比例愈來愈大,東加西減的結果,公設比很難不超過30%。魚與熊掌難以兼得。  我們認為台灣房地產一般公共設施合理負擔比,參考永慶房仲集團資料按樓層別探討,五樓以下公設比5%以下、五至七樓5%至12%、八至十二樓12%至20%、十二樓以上20%至28%,至於有開放空間連棟式集合住宅則約30% 較為合理。 若公設比控制在30%範圍之內的前提下,住宅「基本配備」要求不少,恐怕只有大規模的造鎮開發才有可能達成。戶數增加,相對公設比自然較低,但也將面臨出入複雜、管理不易等難題,未必能提升民眾居住品質。 三、預售屋因無實體可供參觀,易忽略公設比  建商為了降低每坪單價或獲取更多的投資利潤,會將停車場、車道都畫入銷售面積,估算以後,雖然每坪單價變便宜,但實際上卻是相對較高,而以較高的居住坪數出售,而消費者也因預售屋無實體可供參觀,建物所有權也尚未辦理第一次登記,故無建物測量成果圖可供參酌,經常忽略公設比問題,易引發購屋糾紛。  內政部為減少預售屋的購屋糾紛,乃於民國99年及100年兩度條改「預售屋買賣契約」,而其所定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已要支建商將主建物、附屬建物,以及公設等分開計價,一般民眾只需至內政部不動產交網(ehouse)下載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再對照建商所提供之合約內容,便可檢視房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的公設面積所包含的範圍,避免購入偏高的虛坪房屋。  肆、結論與建議  整體來看,公設比高,並不能與民眾的生活品質下降「畫等號」,也不能表示房價高低,但它代表的是在民眾所得無法有效提高,一般民眾購買房屋的平均權狀面積還微幅下滑的情況下,民眾自有房屋的室內實際坪數縮小。為因應此問題,筆者提出兩點建議供參考。  一、全面檢討建築法規、建築消防法規  政府當初修改建築法規、建築消防法規是出於保護民眾居家安全的好意,增生許多公共設施,讓大台北新建案公設比近年屢創新高。但有些規定和設施確實不易發揮功能或不實用,甚至相互衝突,有必要全面檢討,才不會讓政府美意成為擾民根源。  二、購屋人購屋前宜多加評估自身需求  隨著經濟的發展,人民追求居住的品質,公設比也愈來愈高,但購屋人在購屋預算有限的前提下,應該謹慎評估屋內真正使用的面積是否足夠,額外的公設是否有使用到,以免徒增購屋成本。此外,若公設維護費高,社區無共識也易閒置。 【中央網路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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